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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师 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议培训
  发布人:admin 发布日期:5/18/2017 点击率:3923
关于推荐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及理事成员的通知

关于推荐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及理事成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实验区工作的通知》,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面向社会聘任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同时欢迎各省、市、县(区)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加入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

    (一) 推荐条件及范围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从事家庭教育科研、教学不少于3年,且理论修养丰厚,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主持过省级及以上重点课题,或有家庭教育课程建设的优秀成果;

3.在家庭教育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愿意为全国家庭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科研部门及家庭教育教师、教科研人员、家庭教育管理者均可。

4.在家庭教育方面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或具有在全国可推行的家庭教育指导建设体系,入选条件不受上述限制。

(二)主要任务

1)开展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进家庭教育理论创新,为家庭教育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2)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和方法;

3)调查了解城乡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工作的状况,密切与各团体会员的联系,总结推广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

4)开展家庭教育的培训工作,组织家庭教育的咨询指导服务;

5)加强家庭教育信息工作,组织编辑出版家庭教育理论书籍、宣传资料和家长学校教材;

6)评选家庭教育优秀论文和家庭教育优秀成果,表彰为家庭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团体;

二、推荐(自荐)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及各省、市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理事会成员

   (一)推荐条件

1)拥护委员会的章程,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志愿提出申请的团体和个人;

(2)在家庭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宣传和研究能力,或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3)在家庭教育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愿意为本省、市、县(区)家庭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的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及家庭教育教师、教科研人员、家庭教育管理者均可。

(二)各级理事会成员及任职说明:

1)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包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

2)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事长、副秘书长兼任在各地授权成立的省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理事长、秘书长;

3)各省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兼任在各地授权成立的市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理事长、秘书长;

4)各市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兼任在各县(区)授权成立的家庭教育工作站、家长学校的理事长、秘书长;

5)以上各级机构负责人任命及理事成员入会均由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管理。

(三)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1)组织、管理本省、市、县(区)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家庭教育工作站、家长学校;

2)承接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健康辅导员及有关全国职业能力培训、青少年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的业务;

3)参加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和各选举权;

5)关心、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向本会反映家庭教育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三、申报推荐办法

采取“个人申报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有意者直接发送简历至邮箱gov_gov@163.com,全国秘书处会及时与您联系,参加前期各级机构筹备工作,讨论各项制度及人事安排。

报名截止时间为720日,8月份召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登陆中国科学与人文网(www.v-gov.cn)下载相关表格。

附件:1.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登记表

       2.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理事成员登记表

       3.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理事成员单位登记表


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7年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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